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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合法评丨从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看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导向

余苏 君合法律评论 2023-08-26


导语


2019年7月15日,教育部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广电总局、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,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》(教基函〔2019〕8号)(以下简称“《线上培训意见》”)。


作为“国家层面颁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”1,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合规运营有何要求?是否解决了目前实践中关于线上培训存在的若干问题?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有何导向?相信不少教育从业人员都有和我们一样的疑问,籍此机会,我们一起来交流讨论这个问题。
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基本内容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全文共分五大部分,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: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规范对象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在一开始便开宗明义规定要实现的目的以及规范的对象:“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、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(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),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,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”。因此,面向中小学生以外的人群(如6岁以下儿童以及高职、本科以上学历人群)的培训活动不在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监管范围之内。同时,非学科类的培训活动也不在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的监管范围之内。


这里存在几个问题。首先,“学科类培训”的“学科”究竟包括什么?从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看来,“学科”起码包括“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思想政治、历史、地理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”,但是我们注意到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80号,以下简称“国务院80号文”)中对“学科”的范围限制在“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”,由此可见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的规范对象的范围实际在扩大。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,但早在2019年5月27日《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释义》(粤教工委〔2019〕4号,以下简称“《广东省学习类APP管理办法释义》”)中就规定,“学科类指中小学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物理、化学、政治、历史、地理、生物等传统教学科目”,为广东省教育厅点赞,可谓“春江水暖鸭先知”。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没有明确什么是“非学科类”培训,但是如果参考《广东省学习类APP管理办法释义》的规定,“音乐、美术、体育、科学、书法等艺术类、科学类科目”、“纯口语(外语)类”和“纯阅读类”均不视为“学科类”。不知道将来在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的执行过程中,是否会参考广东省的标准呢?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监管重点


内容健康

1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对培训内容健康的要求与教育部其他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,但 为了强化监管的可执行性,《线上培训意见》首次规定了“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,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”。


时长适宜

2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规定“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,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。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面向小学1-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。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:00。”基教司一向爱对教育细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,所以势必引导我们去研究细节的变化,而细节的变化常常可能会意义深远。


如果我们对比《国务院80号文》的规定“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∶30,不得留作业,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”,我们会有何发现?


首先,从表面上看,要求培训结束的时间延迟了半小时。


其次,从“不得留作业”发展到“面向小学1-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”。


再次,从“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” 到“按课时收费的,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;按培训周期收费的,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”。


这条规定的变化不如上两条那么明显。按课时收费与按培训周期收费有何区别,我们以学家为例。按每周一次课计算,自从《国务院80号文》执行后,每次课的时长从3个小时改为2个半小时,计3个课时,也就是说每个月应该在12个课时左右。如果按照培训周期收费的话,学家每次只能收最多3个月的费用,所以《国务院80号文》执行后,学家的春秋季课程立即改为春(秋)季课程上和春(秋)季课程下,分别计费(合计收费当然是上涨的);但如果按照课时收费的话,学家可以每次最多收取60课时的费用,就相当于一次性可以收取5个月的费用,刚刚好,从此不用再来上下集收费。这就是区别。


师资合格

3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关于师资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“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”、“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思想政治、历史、地理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”、“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”三个方面,这些都是已有规定的重复。究其原因,学校教师在学校应教不教、与校外培训机构利益输送、培训教师无相应资质影响教学质量、外籍人员违法就业隐患层出不穷,这些都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常见问题。


其实,关于师资合格的整改时间标准也有变化。如果根据《国务院80号文》,我们普遍的理解是要求在2018年底之前培训机构中“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”,于是大家才会看到去年11月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时间,各大培训机构统一停课让老师去参加考试。但是根据教育部在2019年7月15日召开的解读《线上培训意见》新闻发布会上,吕司长提出“整改的时间是到2020年的6月份”,因为要给培训人员“留出参加考试、取得教师资格的时间。”


综上所述,通过这些细节的研究,是否可以说明国家对于培训业务的监管标准实际在放宽呢?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备案审查制度


在《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》(教基厅〔2018〕10号)的基础上,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各项内容。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:







备案材料

培训机构

  •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

  • 培训机构的ICP(互联网信息服务)备案

  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(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)等相关证照信息

  • 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

  • 资金管理、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

  • 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

  •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

  •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


培训内容

课程介绍、教学安排、招生简章等,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

培训人员

基本信息、教师资格证明(其中,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、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)

备案流程

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(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,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)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、等级测评报告后,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,申请备案

备案期限

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,新成立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

备案变更

校外线上培训机构、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备案内容产生变更时,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

备案细则

由各省/自治区/直辖市制订


细心的我们可能会发现以下几个问题:



(1)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未提及办学许可证;

(2)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未提及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;

(3)校外培训可以引进国外课程。


办学许可

1


《国务院80号文》明确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,《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》(教基厅〔2018〕10号)则规定“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,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”。


同时,《实施条例送审稿》第十六条亦规定“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、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,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,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,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,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。”


但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并没有提到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问题,与《实施条例送审稿》的规定保持一致,而与《国务院80号文》的规定貌似有冲突,难道说即将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此问题上会改变《国务院80号文》的规定?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。


相关许可证

2


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

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

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


因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及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》等规定在文义上的适用范围相当宽泛,因此线上培训是否需要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及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实际上存在一定争议。从资本市场已有案例看来,监管部门一般认为线上培训业务无需申领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及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,但线上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相关培训材料的,则可能需要取得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。希望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就此问题进行明确。


国外课程

3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规定,“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”,言下之意,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国外课程。这和近日发布的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义务教育意见》)最引人瞩目的两大规定之一,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、使用境外教材”形成了显著对比。


尽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属于义务教育学校,但其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,其实施的培训活动与义务教育内容直接相关,那么允许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使用国外课程是否会影响《义务教育意见》的实施?此外,“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”具体又指哪些规定和证明?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示。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监管机制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提出探索“互联网+监管”机制,改进监管技术手段,建立日常检查抽查制度,建设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,建立黑白名单。目前,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://xwpx.emis.edu.cn/)已正式上线使用,并且已按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规定,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性以及违规情况进行了相关的公示。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网信、公安、电信部门要做好违规培训平台、应用的关停、下架等工作等。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工作目标与整改期限


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规定,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国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;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国统一、部门协同、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,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、培训有序开展、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。”


同时,《线上培训意见》还明确,“经排查发现问题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,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。”因此,留给培训机构整改的时间剩下不到一年。此外,教育部还表示“正在研究制定违规培训的处罚办法,这个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当中,进一步加大违规培训行为的处罚力度”。2因此,培训机构决不能低估本次整治行动的力度与决心,决不能抱有逃脱监管的侥幸心理。


结语


总体而言,《线上培训意见》在国务院80号文的基础上,针对线上培训的特点,为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更为具体的、可操作的监管体系,有助于线上校外培训业务的合规运营,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。当然,我们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尽早明确“非学科类培训”的认定以及办学许可及其他经营资质的取得等问题,以免实践中无所适从。


此外,目前不少培训机构都开发了相应的手机APP或者移动端APP以拓展业务,而根据《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》(教基厅函〔2018〕102号)规定,浙江、北京、广东等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审查办法,我们在此也提醒教育从业人员关注相关规定。


尽管国家监管部门、学生家长、培训机构主办者、培训机构老师对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行为的看法大不相同,但黑格尔说“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,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。”校外培训机构一定有其存在的土壤,那么如何将其引导合法化,让其更合理的存在,就是我们教育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。这是一个很大又很难的问题。

*本文首发于公众号:律商视点

(LexisNexisChina)



注:

1.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新闻发布会,访问地址:http://www.moe.gov.cn/fbh/live/2019/50830/twwd/201907/t20190715_390639.html, 最后访问日期:2019年7月20日。

2.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新闻发布会,访问地址:http://www.moe.gov.cn/fbh/live/2019/50830/twwd/201907/t20190715_390639.html, 最后访问日期:2019年7月20日。

余 苏 合伙人

yus@junhe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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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永琛

xuych@junhe.com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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